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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不動產之買賣、承典、交換、贈與、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,均應申報繳納契稅。
2.房屋移轉所有權時,買受人應在訂定買賣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。
契稅節稅園地:
https://www.tax.ntpc.gov.tw/cp-1047-1765-20ccc-1.html